公募基金注册申请、审批和募集的有关规定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⒊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⒋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⒌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⒍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⒎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⒏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拟申请募集的基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⒉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⒋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⒌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⒍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⒎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⒏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募集基金的申请和审核
⒈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⑶基金的运作方式;
⑷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⑸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⑻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⑼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⑾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⑿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⒁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⒃争议解决方式;
⒄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⒊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⑶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⑷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⑸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⑻风险警示内容;
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⒋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⒌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⒍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⒎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四、公募基金注册批文和审核进度的查询
证监会下发的公募基金产品的注册批文可以在证监会官网-“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如下图所示。
等待审批的公募基金产品审核进度可以在证监会官网-“行政许可”栏目的文件《【行政许可事项】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注意,此处发布的审核进度状态一般是一到两周前的状态。证监会官网-“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审批进度”中查询的审核进度状态可能更新一些,如下图所示。
五、募集、募集期问题
⒈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⒉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⒊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⒋基金募集期限的最少天数没有规定,由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协商确定。
⒌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应至少提前一天信息披露。
⒍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
(注:第七十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⑵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⑷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公募基金的成立
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应为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⒉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⒊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七、募集期的资金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⒈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⒉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⒊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⑴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⑵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
⒈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上述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⒉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⒍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应至少提前一天信息披露。(注:本条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属于窗口指导以及行业通行作法)
参考资料:
⒈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⒉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⒊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封面照片为大雨过后的白石桥,取自王宝昌朋友圈,特别感谢)